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5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平。
被执行人段建国。
被执行人段忠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平与被执行人段建国、段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建国、段忠磊至今未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段建国、段忠磊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周昂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