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00532号
申请执行人肖家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柳叶青,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叶青银行存款人民币4.08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起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彭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