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826-1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鑫祥顺砼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北李官村。
负责人衣楠,投资人。
被执行人衣楠。
被执行人何强。
本院在审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鑫祥顺砼料销售中心、衣楠、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1)长县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衣楠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43-3号房屋二套(房号3-7-1、卷号20-5-50124、面积为223.4平方米和房号1-1-1、卷号5-私-156263、面积为174.98平方米),另查封了衣楠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66号房产两处(卷号62-0490647和卷号5-2-0276681)。同时也查封了衣楠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辽A×××××、辽A×××××小车三台,何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小车一台。
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衣楠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43-3号,房号3-7-1,卷号20-5-50124,面积为223.4平方米和房号1-1-1,卷号5-私-156263,面积为174.98平方米的房屋二套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66号,卷号62-0490647和卷号5-2-0276681的两处房产的查封。同时也解除对被执行人衣楠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辽A×××××、辽A×××××小车三台和被执行人何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小车一台的查封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衣楠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43-3号房屋二套(房号3-7-1、卷号20-5-50124、面积为223.4平方米和房号1-1-1、卷号5-私-156263、面积为174.98平方米)及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66号两处房产(卷号62-0490647和卷号5-2-0276681)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衣楠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辽A×××××、辽A×××××小车三台和被执行人何强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小车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