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陈谷秋。
被执行人黄建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国的银行存款39675.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汪俊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