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75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衣巧红。
被执行人于学明(系衣巧红之夫)。
被执行人赵丰文。
被执行人衣巧华(系赵丰文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在2011年10月24日,经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衣巧红、于学明、赵丰文、衣巧华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88.388万元,违约金9万元,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2815元和本案执行费12139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衣巧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ד三一”牌SY5270THB-37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但被执行人衣巧红、于学明、赵丰文、衣巧华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衣巧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F××××ד三一”牌SY5270THB-37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