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82民初1053号
原告:湖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某,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魏某1,男。
被告:魏某2,女。
被告:魏某3,男。
被告:徐某某,女。
原告湖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1、魏某2、魏某3、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审理。本院在2022年4月18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李同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谢诗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