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芙执字第35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江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某某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某某的存款、收入17497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