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龙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田玉树,男,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
委托代理人田科元,男,土家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向宽胜,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汽车运输公司龙山县公司(以下简称湘运龙山县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辉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峰,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龙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现住龙山县司法局,特别代理。
被告陈永听,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雷公坪127号,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崔超源,女,1946年4月1日生,土家族,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7组。一般代理。
被告石门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门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千秋,男,土家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龙山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罗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鞠小鹏,男,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常德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明贵,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录,男,湖南省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树与被告湘运龙山县公司、陈永听、石门运输公司、人保龙山支公司、安邦常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玉树于201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死者田堂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院抢救死者田堂海施救费、田堂海死亡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玉树对死者田堂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院抢救死者田堂海施救费、田堂海死亡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撤回起诉。
审判长 黄 锋
审判员 刘国玉
审判员 孙 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