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郑玉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秀才,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告粟小林,女,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秀才、粟小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秀才、粟小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秀才、粟小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28元,减半收取7764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