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许德华。
申请执行人王泽英。
申请执行人许蕾。
申请执行人许刚。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
负责人周方庆。
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步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23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常德市武陵区河洑镇杨桥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1132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晓云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