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黎向群,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陈志山,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肖阳立,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向群诉被告陈志山、肖阳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向群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志山、肖阳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黎向群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向群撤回对被告陈志山、肖阳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80元,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黎向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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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