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开民二初字第1279号
原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涂国华。
被告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83号四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江兵。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濛,该行行长。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厦门百城建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达91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湖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一审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确认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开具的编号为LGC***《履约银行保函》已于2009年6月5日失去效力,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向被告厦门百城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终止”,原告在本诉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裁定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终止支付LGC***《履约银行保函》项下的全部保证金额912万元。原告诉求是要求认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对被告厦门百城建投投资有限公司912万的保证已免除。根据诉讼的本质内容,本案的标的已达到912万元,超过了本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标准。根据诉讼的本质内容,本案的标的已达到912万元,超过了本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标准。故被告厦门百城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庚跃
人民陪审员 瞿九如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