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803-1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伟,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执行人姚慧英,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将被执行人姚慧英在湖南省子午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占的5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光伟名下,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李光伟的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等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姚慧英在湖南省子午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430103000046838)所占的5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光伟(身份证号码:430105196011172014)名下。
审判员  吕毅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