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湖南新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园艺场富景园小区A2栋。
法定代表人高玉超,董事长。
被告赖瑞勇,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瑞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瑞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瑞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新物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