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新天村村部二楼。
法定代表人颜维君,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从属名称:湖南省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井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从属名称:湖南省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从属名称:湖南省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机械化施工公司(从属名称:湖南省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0元,减半收取461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7885元,由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