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利军。
被执行人弓高霞(系白利军之妻)。
被执行人武乡县洪水镇苏峪村永红煤矿,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洪水镇苏峪村。
法定代表人张拴(栓)珍,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白利军、弓高霞、武乡县洪水镇苏峪村永红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139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8718元和本案执行费1993元,但被执行人白利军、弓高霞、武乡县洪水镇苏峪村永红煤矿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利军、弓高霞、武乡县洪水镇苏峪村永红煤矿的银行存款1603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16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