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01-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粤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权。
被执行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昂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