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356号
申请执行人沈天寿,男,汉族,1956年1月4日出生,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徐锡荣,男,汉族,1962年1月4日出生,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鄢平辉,女,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浏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4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锡荣、鄢平辉银行存款人民币3.9598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