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浏执字第00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支行。
被执行人李一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一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于201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30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一鹏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