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源业翔晶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曾左,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帕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2910。
法定代表人郭长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督字第260号支付令,于2012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帕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丰源业翔晶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772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受理费582元和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帕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帕威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4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