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862-1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辉。
被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长龙村高溪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长龙村。
负责人王胜杰,小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李艳辉与被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长龙村高溪塘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长龙村高溪塘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辉土地征收补偿款75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长龙村高溪塘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长龙村高溪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共计8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唐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