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岳执字第003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志凯。
被执行人刘福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中行征终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刘福云作出的(2011)岳征字第093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一、决定对刘福云所有的长沙市岳麓区窑坡山西城公寓2栋204号房屋予以征收,确定补偿价格为466563元,并将长沙市岳麓区锦和园小区11栋402房(产权面积为89.72平方米)作为刘福云的周转用房;二、限刘福云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的房屋腾空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2011年6月16日,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向被执行人刘福云送达了(2011)岳征字第093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刘福云于2011年8月8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决定移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于2011年10月13日判决驳回刘福云的诉讼请求,后刘福云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刘福云腾空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窑坡山西城公寓2栋204号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蔡亨松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