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676号
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红星商务楼1栋5、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育娇,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谷文涛,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育娇、谷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育娇、谷文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育娇、谷文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8元,由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