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733号
原告湖南红都新王宁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红辉,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03号生活艺术城综合楼566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飞,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系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红都新王宁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红都新王宁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红都新王宁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红都新王宁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房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原告湖南红都新王宁服装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