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岳执字第00220-1号
申请执行人黄广。
被执行人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支海。
被执行人陈支海。
被执行人陈玉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1)长仲裁字第231号裁决书,于2012年3月3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阳光靳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支海、陈玉珍银行存款4531936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45319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