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734-1号
申请执行人阳定满,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德其,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雪军,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阳定满卤菜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435元,公告费700元等义务。逾期后,两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德其、李雪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88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