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名永。
被执行人孙素梅(系高名永妻子)。
被执行人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59号C区504号。
法定代表人高名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高名永、孙素梅、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150000元,违约金270000元,支付本案诉讼费9679.6和本案执行费6400元,但被执行人高名永、孙素梅、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名永、孙素梅、天津永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4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