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吴青燕(曾用名吴清)。
被执行人陈德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德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德斌支付申请执行人吴青燕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陈德斌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斌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