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雨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易云秀,女,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
申请执行人张菊兰,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xx。
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xx。
被执行人朱利明,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赔偿款152576.64元及诉讼费108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朱利明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613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