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何宏伟,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邱欢,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何宏伟与被执行人邱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宏伟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宏伟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703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阳阳
书 记 员 彭柒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