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石广洲,男,汉族,1974年10月13诶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申请执行人黄美连,女,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在本院执行黄美连与石之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石广州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石广洲称,1.请求法院裁定申请执行人黄美连与异议人(被执行人)所签订的合同有效;重新计算申请执行人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抵扣已支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对异议人(被执行人)无偿为申请执行人搭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免责;由申请执行人负责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也不属于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议人(被执行人)石广洲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孙亚文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曾云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