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02执异5号
案外人钟国建,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乡××村。
申请执行人刘庆一,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钟杰,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李剑祥,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在本院执行刘庆一与钟杰、李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钟国建对不动产权证书号为R0026579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钟国建称,不动产权证书号为R0026579的房屋系案外人钟国建与被执行人李剑祥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未分割,故请求法院终止拍卖该房屋。
申请执行人称,1.被执行人李剑祥与钟国建有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可以依法由法院进行拍卖,2.被执行人李剑祥与钟国建的共同财产即案涉房屋双方等额享有。
被执行人钟杰、李剑祥未就案涉房屋发表异议。
本院查明,案外人钟国建与被执行人李剑祥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钟杰系案外人钟国建与被执行人李剑祥之子。本院(2020)湘0502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9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庆一与被执行人钟杰、李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1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20)湘0502执668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剑祥名下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R0026579)。同年3月8日,异议人钟国建以本院拍卖的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李剑祥的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另查明,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R0026579)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本案被执行人李剑祥。
本院认为,案外人钟建国提出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也无证据,其提出共有财产能够排除执行也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钟国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孙亚文
审判员 曾云霞
审判员 周 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