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宁法民一初字第770号
申请人骆甲,女,200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
申请人骆乙,男,200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崔某某,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申请人骆甲、骆乙申请宣告彭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骆甲、骆乙申请称,被申请人彭某某系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于2006年2月以外出广东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虽经申请人亲属多方寻找,仍无下落,失踪已达五年之久,请求宣告彭某某失踪。
经查,申请人彭某某,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游鱼井村12组,身份证号码:432924197106121286。彭某某与申请人骆甲、骆乙系母子关系。彭某某于2006年2月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骆得忠于2007年10月30日因疾病抢救无效而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1月15日发出寻找彭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满,彭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没有提供彭某某的财产证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某某下落不明长达五年以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公告寻找,彭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彭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奉 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诗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