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30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坤民,男。
申请执行人:黄金燕,女。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仁庆。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
负责人:唐志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8月22日与2020月3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于2019年8月28日在本院1202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
2019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负责人李仁庆、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许兴村洗马池村民小组负责人唐志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3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78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978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辉跃
审判员  童广峰
审判员  胡 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