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黄少坡,男。
被执行人:湖南国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靖。
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碧兰。
被执行人:黄靖,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湘01民终134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黄少坡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黄靖名下的车牌为湘A×××××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以解除车辆查封,以便于被执行人黄靖通过将该车辆向银行抵押以获取贷款用于履行债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靖名下的车牌为湘A×××××小型汽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该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靖名下车牌为湘A×××××小型汽车查封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童广峰
审 判 员  胡 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