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251号
申请执行人曾淼泉,男,汉族,1952年11月2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曾新泉,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才忠,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黎云,女,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浏阳鹤源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志,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浏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才忠、黎云、浏阳鹤源山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15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园 静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