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吴泽吟,女,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雨霞,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江,男,汉族,湘乡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泽吟与被执行人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19)湘038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泽吟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2020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2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2月26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江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王江2020年3月12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12日,本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41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兵辉
审判员  杨烈辉
审判员  谢 武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彩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