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459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付勇。
被执行人左玉。
被执行人丁梅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左玉、丁梅建的银行存款2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朱文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