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彭爱吾,女,汉族。
被执行人:樊银辉,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爱吾与被执行人樊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17)湘0381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银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爱吾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2020年2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樊银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2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2月26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通过当面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3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樊银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6日,本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实际欠付本金计算的利息(按月利率05%计算),执行费1,7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兵辉
审判员  杨烈辉
审判员  谢 武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彩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