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612号
原告邱风劲,女,1978年1月13日生。
被告谢战,女,1965年3月15日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风劲与被告谢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谢战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风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邱风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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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黎 建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