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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春与胡波离婚纠纷一案案件结束通知书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2012)阳执字第13号
胡小春、胡波:
本院审结(2012)阳民初字第85号胡小春与胡波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按照执行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规定自动履行了义务,已经达到了执行目的。
至此,本案业已全部和解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