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9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长沙市芙蓉区白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文爱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妙红,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望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