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4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宗,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某妮,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申请执行人:刘某桂,女,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被执行人:蒋某太,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
申请执行人周某宗、周某妮、刘某桂与被执行蒋某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湘1124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蒋某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22日传唤被执行人蒋某太,被执行人蒋某太未到法院说明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9年8月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工商总局、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人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本院启动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的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蒋某太正在监狱服刑。
本院于2020年2月对被执行人蒋某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全国失信名单。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2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14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章成
审判员  王中清
审判员  何路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