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2)保刑执字第2号
罪犯彭某仙,女,永顺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012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依法判处罪犯彭某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1年7月2日至同年8月29日被关押59天已折抵刑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2月8日,保靖县看守所建议对罪犯彭某仙暂予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彭某仙患有癫痫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24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即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九条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仙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仙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12年2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