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88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沛农,男。
被执行人谭正平,男。
上述申请人刘沛农与被执行人谭正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正平的银行存款3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