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927-1号
申请执行人李灵军,男。
被执行人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渝钧,董事长。
上述申请人王武平与被执行人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8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泰鹏农商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