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895-1号
申请执行人曾冬,男。
申请执行人周苗,男。
被执行人王洪海,男。
上述申请人曾冬、周苗与被执行人王洪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洪海的银行存款59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