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698号
申请执行人彭政权。
委托代理人姚宗逸,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曹伟,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曹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1年10月2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政权借款本金349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3267.5元、财产保全费226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曹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伟的银行存款共计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