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陈某,男,1999年7月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鹏承,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
被告李小艳,女,1978年9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小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田忠民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