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执20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美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
被执行人:周洪。
被执行人:张静。
申请执行人常德美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洪、张静、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702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洪、张静、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德美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洪、张静、常德市吉堤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2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29826.81元,已执行到位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702执20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健
审 判 员  何李伟
审 判 员  刘 沫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高 敏